{"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其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同一組候選人或其推薦之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　　一、地方公正人士。\n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64","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第二項配合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規定，將「所屬政黨」修正為「其推薦之政黨」，同時考量監察員推薦之公平性及方便監察員推薦作業，增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政黨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監察員事宜之規定；另在「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下增列但書「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等字，以維互相監督之監察精神；另不同候選人或政黨所推薦之監察員，可能全屬同一政黨，爰將後段「投、開票所監察員，除候選人全屬同一政黨者外，不得全屬同一政黨，如有全屬同一政黨情事時，以抽籤更換之。」刪除，其餘酌作標點修正。\n　　四、第三項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五、監察員之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為使授權更為明確，爰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