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6-05-05-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6-05-05-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6-05-05-修正:15","立法理由":"一、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爰配合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