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6-05-05-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6-05-05-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6-05-05-修正:1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n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等規定，因涉人民之權益，爰納入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