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9-05-12-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九十條","內容":"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04","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