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9-05-12-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立法理由":"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