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9-05-12-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n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9-05-12-修正:5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廣播電視事業是社會公器，對於各政黨、候選人，提供時段，播放競選廣告，應為公平對待；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爰增列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