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0-04-17-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0-04-17-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條","內容":"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n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0-04-17-修正:36","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318:1995-07-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