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0-04-17-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0-04-17-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　　一、地方公正人士。\n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n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0-04-17-修正:64","立法理由":"監察員之產生與其能否確實執行投票、開票監察作業，確保選舉結果之公正息息相關。由於候選人所推薦之監察員人數超過所需人數時，原法係採抽籤方式定之，於重大選舉中常使人質疑投票、開票作業是否有瑕疵，故於總統大選中應使各組候選人皆得推薦一名為宜，故修正本條第二、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7-07-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