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