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n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21","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n　　二、第一項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