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2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