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n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n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n　　同一組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同時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5","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