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n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三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n　　前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9","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