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43","立法理由":"照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