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n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n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n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n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但受邀者為候選人、被罷免人之配偶，其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站台、亮相造勢及第七款之遊行、拜票而未助講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6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