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n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n　　依前二項規定當選之同一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80","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