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88,"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88","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n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酌作標點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