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23-05-26-修正","順序":94,"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n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法條編號":"04318:04318:2023-05-26-修正:94","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n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對於罷免案則無相同規定；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係立法院之職權，惟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態樣不一，有關罷免票之印製，如立法院提案單獨罷免總統、單獨罷免副總統或以不同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總統、副總統罷免票依立法院之提出情形分別印製，應無疑義，至立法院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為明確罷免票之印製，爰增列第一項，明定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以資明確。\n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分別移列為第二項、第三項，並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