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06:04506:2024-12-20-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法條編號":"04506:04506:2024-12-20-修正:5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n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前段修正移列。考量本法採取全面法庭化，原有架構與條文不敷運作，有就程序予以補充規範之必要；惟復考量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之性質，與同為處理公法上爭議之行政訴訟事件相近，可以部分援用，以精簡本法，爰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n　　三、本法之修正，已納入現行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相關規定；第四條復規定，另由司法院訂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後段關於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