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n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n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5","立法理由":"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負責人忠實義務」之規定，係延續自英美法及日本商法「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關係」而來。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股東歸入權」以避免公司負責人動輒中飽私囊並逕為脫產。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顯有增訂該規定之必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