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5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34-10-31-制定","順序":251,"條號":"第二百二十一條","內容":"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