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48-10-26-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48-10-26-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n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n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n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n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n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n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1948-10-26-修正:9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