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54-07-06-修正:27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54-07-06-修正","順序":272,"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54-07-06-修正:2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