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54-10-12-修正:16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54-10-12-修正","順序":163,"條號":"第一百四十三條","內容":"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1954-10-12-修正:1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