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69-12-16-修正:3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69-12-16-修正","順序":320,"條號":"第二百八十三條","內容":"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1969-12-16-修正:3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