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2-05-15-修正:11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2-05-15-修正","順序":110,"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2-05-15-修正:1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