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2-05-15-修正:33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2-05-15-修正","順序":338,"條號":"第二百九十八條","內容":"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2-05-15-修正:3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