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2-05-15-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2-05-15-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2-05-15-修正:8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54-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