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7-11-11-修正:25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7-11-11-修正","順序":255,"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內容":"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7-11-11-修正:2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