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7-11-11-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7-11-11-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7-11-11-修正: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