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1-14-修正:2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1-14-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九十四條","內容":"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1-14-修正:2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