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1-14-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1-14-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n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1-14-修正:90","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係配合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執行期間之修正，將無期徒刑之假釋期間延長為十五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11-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