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3-30-修正","順序":93,"條號":"第八十條","內容":"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n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n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n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n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n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n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3-30-修正:9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