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1-04-修正:26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1-04-修正","順序":268,"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內容":"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1-04-修正:268","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