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1-04-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1-04-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n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n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n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n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n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n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n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n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n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n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1-04-修正: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