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0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6-01-修正","順序":401,"條號":"第三百三十條","內容":"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