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0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6-01-修正","順序":404,"條號":"第三百三十三條","內容":"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6-01-修正:4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