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10-25-修正:20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10-25-修正","順序":205,"條號":"第一百七十八條","內容":"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10-25-修正:2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