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2,"條號":"第一百七十五條","內容":"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