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6,"條號":"第一百七十九條","內容":"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