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4,"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n　　三、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