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5,"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內容":"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