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3,"條號":"第三百十條","內容":"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