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5,"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5","立法理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