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0,"條號":"第三百四十三條","內容":"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0","立法理由":"第三百四十三條所謂「前四條之罪」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係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至第三百四十二條等四條之罪，惟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三條之罪，亦有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必要，爰將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前四條之罪」修正為「前七條之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