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3,"條號":"第三百五十二條","內容":"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n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n　　二、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