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0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3-06-03-修正","順序":204,"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內容":"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