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3-06-03-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內容":"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2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