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2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3-06-03-修正","順序":222,"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內容":"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2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放射線極易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如被不法利用，危害社會大眾之安全甚鉅。特於第一項增設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規定，以維大眾之安全。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