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4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3-06-03-修正","順序":242,"條號":"第二百零一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3-06-03-修正:2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